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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政府采购

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16〕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表时间:2016-10-26

文昌市财政局

关于文昌市2016年智能交通系统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16〕1号

 

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锐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123号高院招待所综合楼505房

联系电话:0898-66982866

 

被投诉人: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辉辉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1室

联系电话:0898-68592663

 

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文昌市2016年智能交通系统项目”(项目编号:HNZT2016-196)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6年8月4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1日组织开评标。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锐克网络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招投标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8月2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9月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于9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证明”,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投标人的,只能证明厂家拥有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和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2、综合评分表中“投标人在本地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高空作业车(需提供投标人本单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发票,以及在本地的证明材料),至少一辆得2分,每增一辆得2分,最高得8分,否则0分”,限定了供应商地域。

3、综合评分表中“投标人在本地的技术、服务队伍人数(需提供本地近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在本地工作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0人以上得2分;每增加1人加0.2分,最高得4分,否则0分”,限定了供应商地域。

4、招标文件中交通信号控制机、电警抓拍单元、智能交通管理平台、视频储存阵列、星光级高清球机、星光级违停一体球等设备的参数要求在市场上能满足的品牌不足三家,技术参数指标和相关证书要求指向了浙江大华品牌。

5、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参数要求”,是否和批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致不清楚。

二、被投诉人辩称

1、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证明”,此要求是避免采购人在使用系统软件过程中被其他生产厂家投诉侵权,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没有与合同履行无关。

2、综合评分表中“投标人在本地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高空作业车”的评分项,因施工机械是本项目外场设备安装调试中必配的基础作业设施,是涉及到本项目是否如期完工及项目完工后维护质保的重要基础保障,与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限定供应商情形。

3、综合评分表中“投标人在本地的技术、服务队伍人数”的评分项,因该评分项是为保证项目的售后服务及保障系统运行的具体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限定供应商情形。

4、招标文件中“交通信号控制机、电警抓拍单元、智能交通管理平台、视频储存阵列、星光级高清球机、星光级违停一体球等设备的参数要求,投诉人质疑在市场上能满足的品牌不足三家无从鉴定,也未附相关证明材料;且上述设备参数是参照市场上主流设备的功能参数,并无完全选定任何设备的全部参数,不存在限定或指定供应商情形。

5、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参数要求”是否和批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致,因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材料,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系根据财政局审批表进行编制采购文件的,招标文件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投诉事实认定

受采购人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通招投标公司组织了“文昌市2016年智能交通系统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ZT2016-196)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9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1、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证明”是否与履行合同无关问题。

经审查,“文昌市2016年智能交通系统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智能交通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动态违法抓拍子系统、杆件改造及上述系统建设的基础支撑配套系统等。其中,关于“高清卡口式闯红灯抓拍电警系统建设需求”(《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六部分)中“500万电警抓拍单元”的参数要求“具有号牌识别软件(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证明)”,对此,本局认为,招标文件并非要求投标人具备版权证书,而是要求参与投标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版权证书,该要求系采购人依据实际需求设定,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招标文件附表2综合评分表第8项“施工机械配备”评分项目中,其评分标准及说明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高空作业车(需提供投标人本单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发票,以地在本地的证明材料),至少一辆得2分,每增一辆得2分,最高得8分,否则0分”,其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本地配备有高空作业车,该要求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应予修改。

3、关于招标文件附表2综合评分表第10项“投标人本地化技术服务支持”评分项目中,其评分标准及说明要求“投标人在本地的技术、服务队伍人数(需提供本地近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或在本地工作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0人以上得2分;每增加1人加0.2分,最高得4分,否则0分”,其评分标准以投标人在本地的技术、服务队伍人数为评分要素,限制或者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也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应予修改。

4、关于投诉人主张的招标文件中交通信号控制机、电警抓拍单元、智能交通管理平台、视频储存阵列、星光级高清球机、星光级违停一体球等设备的参数要求在市场上能满足的品牌不足三家,技术参数指标和相关证书要求指向了浙江大华品牌的投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局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5、关于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参数要求”是否和批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致的投诉,因投诉人并未具体提出哪项参数要求和报告不一致,对该项投诉本局也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被投诉人政通招投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给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文昌市2016年智能交通系统项目”采购活动,责令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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