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采〔2016〕1098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海南精艺厨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勋亭路38405部队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祖汪 电话:0898-65856579
委托代理人:刘妍
被投诉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雄 电话:0898-66779294
被投诉人:海南大学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投诉人就海南大学海甸校区学生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编号:HNJY2016-1-10,以下简称“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厅投诉,2016年6月2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我厅重新提起投诉,我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及发票有造假嫌疑。
被投诉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辩称:经核对,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复印件一致,发票真伪无法判定。
我厅查明:
一、2016年6月14日,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开标;2016年6月16日,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发布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中标公告,第一预中标人为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日,投诉人向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提出质疑,并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厅投诉,2016年6月2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本厅重新提起投诉,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目前合同尚未签订。
二、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招标文件评标计分表投标人业绩中载明:“相关项目经验:近3年有同类项目案例(合同金额50-100万以上,以合同相关页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50万一起案例得1分,100万一起案例得2分,最高6分”。
三、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7.4投标人业绩中显示其提供的业绩有3项,分别是:琼海海龙王餐饮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金额1093056元;陵水观海大酒店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5日,金额1322697元;海南东方天艺泰隆酒店食堂厨具安装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金额1874325元。3项业绩金额均超过100万元。
四、评标计分表A包中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人业绩项得分情况显示,5名评审专家打分均为6分。
五、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给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中附了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3份业绩合同的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模糊无法识别具体内容。
六、2016年7月7日,我厅向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4号),要求提供投标书中涉及的3份业绩合同原件、发票原件以及合同相对方关于该业绩合同是否真实的说明。2016年7月12日,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只向我厅提交了陵水观海大酒店厨房设备安装项目的业绩合同原件。
七、2016年7月14日,我厅向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7号),要求补充提供投标书中涉及的琼海海龙王餐饮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合同原件、海南东方天艺泰隆酒店食堂厨具安装项目合同原件和上述3份业绩合同的银行转账记录,并要求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上述材料,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2016年7月14日,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签收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7号)。截止到2016年7月22日,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仍未提供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7号)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出具的“关于海南大学海甸校区学生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的情况说明”中载明:“6月16日,评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第一预中标人为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合同尚未签订。”
我厅认为:
一、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投标书中涉及的3份业绩合同的真实性。2016年7月7日,我厅向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4号),要求提供投标书中涉及的3份业绩合同原件、发票原件以及合同相对方关于该业绩合同是否真实的说明。2016年7月14日,我厅向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琼财采函〔2016〕37号),要求补充提供投标书中涉及的琼海海龙王餐饮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合同原件、海南东方天艺泰隆酒店食堂厨具安装项目合同原件和上述3份业绩合同的银行转账记录,并要求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上述材料,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由于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只提供了陵水观海大酒店厨房设备安装项目业绩合同原件,未提供琼海海龙王餐饮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合同原件、海南东方天艺泰隆酒店食堂厨具安装项目合同原件及上述3份业绩合同的发票原件和银行转账记录。故应认定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其提供的业绩合同为虚假的业绩合同。
二、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业绩合同在投标人业绩项得6分,并成为厨房设备更新项目A包第一预中标人,其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无效。
上述事实,有海南大学海甸校区学生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计分表A包、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关于海南大学海甸校区学生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及发票有造假嫌疑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海南大学、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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