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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财政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表时间:2024-07-08

东方市财政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江西山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反资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塘排街10号

经查,2017年,东方市教育局委托海南政开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2017年东方市薄弱学校改造设备类(实验设备及仪器)装备(项目编号:HNZK2017-6-7,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预算金额为989.72万元。你公司和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坤与海南特美佳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志年等二人,为谋求你公司中标,使用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特美佳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你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81.65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项目公告、招标文件、(2023)琼9007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文件为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与海南特美佳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本应予以处罚。但鉴于在发现你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二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书面教育。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故本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告知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如需进行陈述、申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44号财政局

单位电话:25512255     联系人:陈夫

邮编:572600          邮箱:dfsczj123@163.com

 

 

东方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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