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海南豫洛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N748W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梧桐路大样村二社085号
当事人2:海口铭之达文化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27777742
地址:海口市大同路西湖商业广场第14层第1413号房
当事人3:浙江金蓓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2367371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金桂南路8号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司在参加2021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教育装备类购置项目(C包)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财〔2022〕161号),经复核,因事实依据不够充分,办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财〔2022〕161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