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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9-03

[问] 公司拟在海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如何办理登记备案?

[答] 1、首先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登记注册。登记人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中按照工商注册所在省份进行登记,登记审核由工商注册所在省份财政厅负责。

2、其次是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注册。代理机构登录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备案注册栏目,完善公司信息,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备案通过,开通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权限;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完善信息。

3、具体登记备案流程可查看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的代理机构模块。技术咨询电话:65202316,业务咨询电话:68503236。

[问]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申请入库?

[答] 因财政部正在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我省也正在拟定实施办法,对评审专家申报流程进行修改,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暂停中,具体恢复时间及申报流程请关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

[问] 如何申请成为网上商城供应商?

[答]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采〔2018〕404号)规定了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入围条件和程序,各供应商可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业务咨询:省政府采购中心 66529825。

[问] 国有企业的采购信息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信息能否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答]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非政府采购信息和非本省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禁止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信息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信息不能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问]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怎么理解?

[答]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结合疫情防控的工作实际,按照本单位的相关内控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

[问]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应当理解采购任何货物、服务、工程都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请问该类工程项目如果金额超过发改委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能否按招投标法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如果不能按招投标法组织那应该如何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答]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问]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格式中,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另,《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214号)第十条第二款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格式规范中的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出处?另外,此公告期限与暂行办法中的文件发售期限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答]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确定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起算日期,与磋商文件发售期不存在逻辑关系。

[问] 实操中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设置打分是否违反2019 38号文,设置内容为“标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整齐规范、报价计算准确的得页码连续编制、打印无误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相关。上述相关评分要素与货物和服务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 请问一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唱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唱出投标人哪些具体内容?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问] 1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当评审因素为业绩和奖项的时候,是否也要跟采购需求或商务条件相对应?业绩和奖项是属于采购需求中的(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还是属于商务条件?2 竞争性谈判 磋商项目,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是否算是首次报价,超采购预算是否还允许其参与谈判 磋商并做最后报价?3 纯服务类(无货物)项目是否还必须要在采购文件设置政府采购政策分(如环保节能产品加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没有的就不设置这个加分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答]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若相关业绩和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或者商务条件相对应。业绩和奖项属于采购需求还是商务条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2.对于首次报价超过预算能否参与谈判或者磋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上述加分是否合理,请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判断。

[问] 招标文件中要求“只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的?

[答]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

[问] 87号令前身18号令有规定:“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后面87号令中已经删除了此项规定 那请问,现在政府采购实施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双方均符合,还是按照原来的理解只需要一方符合就可以?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按照联合协议承担特定工作的供应商具有相应资质即可。

[问] 1、国企能不能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企业采购活动。 2、国企采购,是否适受《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约束? 3、国企采购,能否到当地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 4、国企采购,招入库供应商形式(或入库备选供应商形式),是否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政策文件规定?

[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可自愿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问]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诉述: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请问“在采购过程中”如何理解,是否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就算进入“采购过程”?如据此理解,本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宗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

[问] 1、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3、以一种服务方式作为加分项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

[答]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2.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服务方式若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问] 您好,请问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中,进入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能否依照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参与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也就是采购人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能否为一人?

[答] 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中,进入评审小组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问]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的投诉,财政部门如何处理。通常这些采购都没有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由采购人按照内部程序自行采购。

[答]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其主管部门反映。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 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有无具体的量化细化标准和分值设置标准?如施工项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方案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法 0-5分 ,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商务部分中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科学可行,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合理化建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由评审议(3分)专家酌情得分。最高得3分。这样设置分值可否?

[答] 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标准进行设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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