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ZDCG-2019-1023 | ||
原公告项目名称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及平台建设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10-30 |
更正事项 | |||
更正内容 | 招标文件P1第一章投标邀请第2条2.3其他要求,与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P34初步评审标准表不一致,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修正与第一章投标邀请一致。 | ||
更正日期 | 2019-11-15 |
其他补充事宜 |
采购单位名称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石英扬 |
采购单位地址 |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 ||
代理机构名称 |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9868983453 |
代理机构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栋502室 | ||
项目联系人 | 张工 | 电话 | 68983453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及平台建设
采购文件的更正(澄清、补遗)公告
致各投标人: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DCG-2019-1023),于2019年10月30日16时55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变更:
原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改革后的“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近年度内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社保金缴纳凭证 |
提供近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 |
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
提供近三个月纳税记录复印件 |
无违法记录 |
企业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单 |
现更正为: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改革后的“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需提供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意三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或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需提供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意三个月的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违法记录 |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变更理由:招标文件P1第一章投标邀请第2条2.3其他要求,与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P34初步评审标准表不一致,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修正与第一章投标邀请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原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14时40分。开标地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 开标室201。
现该项目开标时间变更: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14:40时;开标地点变更为: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203开标室。
招标文件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更改,与本公告有矛盾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 40 号
联系人:石英扬 电话:0898-25585865
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28号金都花园1栋502房
联系人:张工
电话:0898-68983453
日 期: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