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HNHZ-2023-005 | ||
原公告项目名称 | 临高县临高林场-海南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100吨级巡护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03-16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更正内容 | 采购文件 | ||
更正日期 | 2023-03-20 |
其他补充事宜 | 请各供应商登录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http://zw.hainan.gov.cn/zfcg/gbp/login.do?systemId=2c91e4c25474c566015474cdc19c000a)下载更正的招标文件并以此为准。 |
采购单位名称 | 临高县临高林场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98-28276585 |
采购单位地址 | 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 2 号 | ||
代理机构名称 | 海南海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98-66250922 |
代理机构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晓云国际(幢)2号楼6层2-601 | ||
项目联系人 | 陈梅 | 电话 | 0898-66250922 |
更正公告
致:各投标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NHZ-2023-005
原公告的采购招标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采购计划备案文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海南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100吨级巡护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16日15时58分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正文部分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2)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6)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7)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审办法和程序 1 、 评审办法和步骤 (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步骤:先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以及技术、商务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 、 资格审查 (1)根据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进行评审,只有对“资格性审查表”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通过资格评审。有以下情况的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l投标人未能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l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3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本次招标失败。 3 、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表”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只有对“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对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投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2)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3)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本次招标失败。 4 、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打分。 (2)技术、商务评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的内容详见“详细评审表”。 (3)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最低的投标价格,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4)如投标人满足第二章第 20 条“关于政策性加分”规定的,应按该条规定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调整。 (5)技术、商务及价格权重分配详见技术、商务评分表。 (6)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7)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8)综合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分值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就各个投标人的技术、商务状况,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投标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投标人,以此类推。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由优至劣顺序排列。 (9)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 、评审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 2)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公司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投标人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①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②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2)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5)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6)配合答复处理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3)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4)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存放于封闭评标区储物柜中保管或存放至指定位置统一管理。 3)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采购单位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6)服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秩序管理。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的请托。
更正日期: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