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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定财采〔2024〕60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4-08-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ZB2024-0609

二、项目名称:2024年定安县公办小学普通教室照明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欧美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耀福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6号

被投诉人1:定安县教育局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定安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2:海南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898-66273679

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7号建安花园1栋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中,技术方案以及项目实施服务计划、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案5项设置的评审标准采用的都是主观的评审内容,这些评审内容没有客观细化的评比指标,无明确的评审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投标人也没有明确的评审指标进行合理有效的响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123页)对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的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设置的这些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与采购采购需求内容及商务要求无法对应,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的物均有成熟相应的产品质量及安装售后服务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并且都是(产品)成品货物,而不是采购设计、咨询、服务、技术方案项目,评审标准应围绕产品的服务质量进行,因此这些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标准中,制造厂商综合实力的评审标准要求产品制造商具备“实验室认可证书”“现场检测认证实验室证书”“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关于被投诉人2对本项质疑的答复投诉人表示不服。投诉人质疑的问题核心是实验室认证或资质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的是符合采购需求要求及国家规定要求的货物,同时对这些标的物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中也包括了各项技术指标提供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而评审中却设置了“实验室认可证书”“现场检测认证实验室证书”“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这些与采购需求实际需要无关属于检测机构或科研实验室的证书、资质作为评审因素是存在严重的歧视及排斥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本项质疑的答复自己也明确承认了这些证书均是针对实验室颁发的证书或资质,其不改正却还冠冕堂皇的做出合理的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代理组织本次项目的专业能力存在严重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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