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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文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6]126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08-25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6〕1264号

 

 

    投  诉  人:海南渝生机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介生  电话:0898-66753593

   地      址:海口市海秀东路33号瑞宏大厦A2-704

   委托代理人:徐留岗  电话:13111975168

    

   被投诉人  :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 

   联  系  人:林小姐   电话:0898-68500660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1-5号3002

    投诉人就省委8号楼发电机组购置项目(项目编号:HZ2016-171)(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16年7月20日和21日两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21和25日分别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6年8月5日向本厅投诉,我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鲲鹏公司)拿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MTU系列发动机投标,说明其不是生产厂家,其是拿了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怎么可能再授权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服务,这样做被认可的话严重损害了本地公司的权益。

    (二)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售后服务的资质,公司不具备购买5人社保的能力。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江苏鲲鹏公司生产能力

    经查阅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显示,其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其自主生产的CPB880柴油发电机组,江苏鲲鹏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显示含有发电机组,其所标文件中也附有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发电机组检验报告,也可充分证明其有发电机组的生产能力。评标小组认为其投标资格、能力和委托售后服务没有问题。江苏鲲鹏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委托授权书、被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售后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文件等。

    经查阅海南渝生机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所投柴油发电机组为超能牌S1100AC,制造厂商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发电机组组成为:柴油机进口康明斯电喷发动面QST30-G4,控制为深海7320。海南渝生机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主要产品也是其他制造厂商获得相关产品授权的厂家所生产的发电机组。

   (二)关于购买社保能力

江苏鲲鹏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该项评审时,评标小组专门进行了讨论,一致认定接受被委托本地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

    三、本厅查明:

   (一)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南省委办公厅,代理机构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在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及保证金的有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格得欣发电机有限公司、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投诉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共7家公司。该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6年7月7日从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专家组,以综合评分法方式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封闭区318评标室进行了开、评标,经评审专家组评审,最终评审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名:江苏鲲鹏公司,得分92.40分,中标金额:223.7212万元;第二名: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得分90.76分,中标金额:213.89万元;第三名:投诉人,得分83.34分,中标金额:229.582万元。经采购人盖章确认于2016年7月14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于2016年7月20日和21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和25日对质疑分别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逐向本厅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拿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MTU系列发动机投标,说明其不是生产厂家,其是拿了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怎么可能再授权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做服务,这样做被认可的话严重损害了本地公司的权益”的问题未经过质疑。

    (三)招标文件第26页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保修期内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

    (四)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第131-144页显示:有该公司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详细的承诺条款和服务内容,同时还授权增加了“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本地的售后服务中心。经查阅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有柴油发电机组维修服务的许可和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是否可以授权没有明确规定。

    (六)评标小组一致认定接受售后服务委托,接受被委托本地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

    (七)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项显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

    (八)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第53页和144页显示:有该公司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以及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

    (九)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表中列有5人缴费明细。

    四、本厅认为: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项:“财政部门经审查……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投诉人所投诉的第一项因在投诉前未依法经过质疑,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次投诉中本厅不予受理。

    (二)江苏鲲鹏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保修期内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江苏鲲鹏公司按要求提供有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同时还授权委托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本地售后服务。柴油发动机组的生产、组装与售后服务是两个部分,售后服务只是项目完成后的后续服务。江苏鲲鹏公司作为自主生产厂家,除了本公司对柴油发动机组提供售后服务外,同时还委托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本地售后服务。而招标文件对委托售后服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行为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不冲突。

    (三)江苏鲲鹏公司社保记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江苏鲲鹏公司提供了该公司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以及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和5人缴费明细,该社会保障记录的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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