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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1228]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08-24

海南省财政厅文

 


琼财采〔2016〕1228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  诉  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  电话:0551-62571111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云门路158号

    委托代理人:雒乃章  电话:13907510991

   

    被投诉人 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联  系  人:王茹   电话:0898-65376969

    地      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

    被投诉人 2: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

    联  系  人:林小姐   电话:0898-68500660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1-5号3002

 

    投诉人就省委8号楼发电机组购置项目(项目编号:HZ2016-171)(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厅投诉,2016年8月1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我厅重新提起投诉,我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鲲鹏公司)不具备本次投标柴油发电机组服务资格和能力,不具备委托转包服务的授权资格,不具备本地服务能力。事实依据:江苏鲲鹏公司只是作为该项目的产品销售代理商,既没有MTU柴油发动机的OEM证书,也不是MTU发动机的授权服务商,不具备柴油发动机的售后服务资格和能力。江苏鲲鹏公司售后服务不是自有而是委托本地海南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打分项没有明确投标单位售后服务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视为投标人自己的售后服务队伍,我公司认为江苏鲲鹏公司售后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江苏鲲鹏公司本地社保记录不实。事实依据:江苏鲲鹏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不是自有而是委托本地海南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打分项没有明确投标单位售后服务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视为投标人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我公司认为江苏鲲鹏公司社保缴费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江苏鲲鹏公司以次高价中标,存在围标嫌疑和重大不合理性。事实依据:我公司综合实力比江苏鲲鹏公司综合实力高,得分却低,这是极其不合理,通过了解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本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具有暗箱操作、人为操作、提前指定中标人的嫌疑。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江苏鲲鹏公司服务资格和能力

    经查阅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显示,其所投品牌、型号为CPB880柴油发电机组,价格明细表中显示,该柴油发电机组为电喷柴油机,组成为:柴油机:奔驰MTU16V2000G65,发电机:ABB,控制系统:深海7320,其中,MTU柴油发动机的授权厂家为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同时提供有MTU柴油发动机生产厂家授权书及其OEM授权书;同时提供的还有ABB发电机OEM授权、英国深海控制系统OEM授权,江苏鲲鹏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显示含有发电机组,其所投产品为其生产的柴油发电机组,评标小组认为其投标资格和能力没有问题。

    经查阅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标文件,其所投柴油发电机组为康尔信C1000M,其中:发动机为奔驰16V2000G65,发电机为马拉松MX-850-4.控制系统为深海DSE7320。

    关于售后服务委托问题,经评标小组讨论认定,接受委托售后服务。江苏鲲鹏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委托授权书、被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售后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文件等。

    (二)关于本地社保记录不实

    江苏鲲鹏公司在投标文件授权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海南地区代理单位,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其投标文件提供的是售后服务机构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该项评审时,评标小组专门进行了讨论,一致认定接受售后服务委托,接受被委托本地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

    投诉人投标文件显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良。为本项目提供海南本地服务的机构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询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丰,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显示为刘丰和赖庆桂,而非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全资子公司。由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投诉人提供海南本地售后服务,也应属授权行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本地社保缴费记录也是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三)关于次高价中标,存在围标嫌疑和重大不合理性

    本次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共有七家,除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近期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未能通过初步审查外,通过初步审查的六家供应商,最高报价229.582万元,最低报价189.07万元,且低于210万元报价的仅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其它六家供应商报价均在210-230万元之间。

    本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全程在海南省政务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评审专家全部由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经查阅了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有违反该条款规定的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明材料,因此无法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不能仅凭报价因素,就武断判定其它供应商存在围标嫌疑。

    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评标办法进行了评审,所谓的重大不合理性就现有材料所查,无事实依据。

    三、本厅查明:

    (一)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南省委办公厅,代理机构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在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及保证金的有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格得欣发电机有限公司、海南渝生机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共7家公司。该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6年7月7日从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专家组,以综合评分法方式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封闭区318评标室进行了开、评标,经评审专家组评审,最终评审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名:江苏鲲鹏公司,得分92.40分,中标金额:223.7212万元;第二名:投诉人,得分90.76分,中标金额:213.89万元;第三名:海南渝生机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得分83.34分,中标金额:229.582万元。经采购人盖章确认于2016年7月14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对评审结果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19日对质疑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逐向本厅投诉。

    (二)招标文件第12页、用户需求书、相配电设备、参考品牌第9项明确:“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三)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显示: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自主生产的CPB880柴油发电机组,并附有扬州市产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发电机组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显示含有发电机组。同时提供了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对MTU柴油发动机的授权书、ABB发电机OEM授权、英国深海控制系统OEM授权。

    (四)招标文件第26页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保修期内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

    (五)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第131-144页显示:有该公司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详细的承诺条款和服务内容,同时还授权增加了“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本地的售后服务中心。经查阅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有柴油发电机组维修服务的许可和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

    (六)评标小组一致认定接受售后服务委托,接受被委托本地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

    (七)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项显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

    (八)江苏鲲鹏公司投标文件第53页和144页显示:有该公司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以及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

    (九)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是否可以授权没有明确规定。

    (十)开标记录登记表显示:另外三名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为:189.07万元、海南格得欣发电机有限公司为:220.851万元、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219.2068万元。

    四、本厅认为:

    (一)江苏鲲鹏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保修期内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江苏鲲鹏公司按要求提供有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同时还授权委托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本地售后服务。柴油发动机组的生产、组装与售后服务是两个部分,售后服务只是项目完成后的后续服务。江苏鲲鹏公司作为自主生产厂家,除了本公司对柴油发动机组提供售后服务外,同时还委托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本地售后服务。而招标文件对委托售后服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行为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不冲突。

    (二)江苏鲲鹏公司社保记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江苏鲲鹏公司提供了该公司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以及海南康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近期社会保障缴费凭证,该社会保障记录的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该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经核查,一是该项目投标的最高报价229.582万元,最低报价189.07万元,低于210万元报价的仅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江苏鲲鹏公司报价为223.7212万元,投诉人报价为213.89万元,其它五家供应商报价均在210-230万元之间(其中:江苏鲲鹏公司报价223.7212万元,投诉人报价213.89万元),投标报价并没有畸高畸低情形。二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评审专家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综合得分和排名推荐中标供应商,招标过程程序合法,评审过程未发现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人也未提供该项目有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其本项投诉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本厅不予支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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