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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海财采〔2017〕264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12-26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电话:0577-86056018

            代理人:李凌          手机:15502140660

 被投诉人1:琼海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梁振兴    地址:琼海市豪华路231号

            代理人:吴超          电话:13647599136

            被投诉人2: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6号院

            代理人:沈博          电话:15101623239

 相关供应商: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际”)

 法定代表人:赵新炎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216号新能源大厦1801室

            代理人:张超然         电话:13876807519

  投诉人就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编号:ZSFH2017-QH-G00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7年10月26日和11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两次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6日就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第二次质疑未做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局投诉,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全,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1日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本局依法受理。2017年11月23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中电国际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中电国际存在违法行为,其投标应为无效。中电国际已于本次招标活动开展前事先获知了项目的详细信息,并且出于对中标结果的确信而先行开展了项目前期手续和EPC招标活动。该等行为已违反了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应被认定为无效。

投诉事项2: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严重不合理。火电机组与本次招标主题无任何直接关联,该项商务评分条款系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歧视、差别对待;“企业及控股的项目公司获得国际优质工程银质奖及以上的,得5分”设置与本次招标主题无直接关联,该等评分标准的设置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且有明显倾向性。

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中,“中电国际作为项目发起人知晓项目信息及发布环评公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说法于法无据。

二、被投诉人辩称:

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的说明:琼海市政府授权市城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完善实施方案,市城管局多次征求了社会意见。2016年10月中电国际、浙江伟明(投诉人)等社会企业向市城管局提交了本项目方案建议。中电国际环评公示的建设内容、处理规模、工艺等相关信息存在和招标文件相似的问题,是由于中电国际参加过本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工作,对方案内容有一定了解。同时,中电国际为了更好竞争本项目,自行开展环评调研摸底工作并进行了公示,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我市政府部门未委托过中电国际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中电国际上述行为也并不知情。因此投诉书中提出的“中电国际已于本次招标活动开展前事先获知了项目的详细信息,并且出于对中标结果的确信而先行开展了项目前期手续和EPC招标活动,该等行为已违反了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应被认定为无效”的事实不存在。

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及《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项 “投标人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投标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且对本采购文件内容无异议”的规定及要求,投诉人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任何异议,且参加了此次PPP投标活动,即为已认可采购文件所有条款和规定包括评分标准的设置。因此,此次投诉采购文件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的理由不成立。虽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市政环卫基础设施,但是其有着明确的发电类企业的典型特点和规律,在锅炉热能利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电力调度上网管理等方面有着明确的火力发电企业属性,而且火电生产中成熟先进的技术提高垃圾发电的能效利用。借鉴火电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可以帮助垃圾发电提高安全性和经济性,促进它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为提高项目水平,引入具有火电运营经验和业绩的供应商很有必要。

三、相关供应商(中电国际)回复说明:

2016年10月,琼海市城管局组织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竞争性磋商中,我公司报送的建设方案优于光大国际和浙江伟明,得到与会专家和政府领导一致肯定。我公司技术方案是在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现有项目的设计和工程经验确定的,考虑到如今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技术和规模的趋同性,因此虽然方案的建设内容、处理规模、工艺等相关信息存在和招标文件相似的地方,但这不能证明我公司在此次招标前违规获知项目信息。另外,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公司严格遵照央企投资管理规定,事先开展的环评调研摸底和风险分析,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不存在出于对中标结果确信而先行开展项目前期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的采购人为市城管局,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本项目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及保证金的有中电国际、投诉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本项目于2017年10月24日在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代表的见证下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以综合评分法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了开、评标,经评审,评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为:中电国际、投诉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确认于2017年10月25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于2017年10月26日和11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两次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6日就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第二次质疑未做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局投诉,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全,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1日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本局依法受理。2017年11月23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中电国际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

(二)经核查,在本项目征求社会意见阶段,中电国际、投诉人都于2016年10月向市城管局报送过项目方案建议。市城管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本项目可研报告并报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邀请专家于2017年9月11日对本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会议并通过。市城管局将评审结果和项目方案报琼海市政府审核并于2017年9月25日通过。

(三)市城管局并未委托中电国际进行环评公示等工作,上述工作是由于企业提交建设方案后,为深入了解论证项目而开展的调研,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五、本局认为:

(一)本项目为PPP项目,由政府方发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开展。本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均由市城管局提交,本项目的识别、准备和采购阶段均依法依规开展。中电国际、投诉人都于2016年10月向市城管局报送过方案建议,之后中电国际自行开展了环评调研和风险分析。此项工作不能证明中电国际已于本项目招标前获知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违法参加公开招标活动。因此,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本局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对评分标准的投诉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投诉,因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已经超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同时投诉人实际参加了本项目的开评标,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认可。因此,投诉事项2本局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市城管局《邀请磋商函》;中电国际、投诉人报送的《建设意向方案》;项目可研报告;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被投诉人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招标结果的回复》;中电国际《关于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投诉书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海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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