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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定财采〔2017〕90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08-23

定安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昌江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式青

地址:昌江县十月田镇红田农场大门商品楼1号房

一、违法事实

海南省建盛投资项目有限公司受定安县扶贫办公室委托,组织了定安县“扶贫物资采购(二次招标)”A包“海南母黑山羊”项目(项目编号:HNJS2016-G007)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根据定安县监察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线索,我局查明以下事实: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昌江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参加了定安县“扶贫物资采购(二次招标)”A包“海南母黑山羊”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50万-100万)业绩合同显示,金叶公司与定安富文海华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了一份总价款为630000元的黑山羊购销合同,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网上查询,显示“定安富文海华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梁其海)的成立日期和核准日期均为2016年04月19日;据定安县工商局给我局的复函中认定,2015年12月6日没有定安富文海华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信息。金叶公司提供的上述业绩合同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有金叶公司的投标文件、定安富文海华种养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的信息报告和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定安县工商局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二)违法转包政府采购中标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金叶公司与“定安富文福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符瑞福约定,由符瑞福借用、挂靠金叶公司资质,以金叶公司代理人身份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具体负责实施,包括从该项目的投标书制作、保证金支付以及中标后项目的实施和羊只的供应等整个项目操作都由符瑞福负责实施;项目的盈亏由符瑞福承担,金叶公司不承担。双方约定中标后“获取的利益再看着给”;金叶公司的30000元投标保证金由符瑞福把钱交给谢辉(金叶公司实际控制人),再由谢辉从金叶公司账户转到省政务中心指定的账户;金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符瑞福制作,制作费由符瑞福出;金叶公司2016年一整年未向定安县的这个项目供应过羊只,中标后,金叶公司既没有派员工参与该中标项目的组织实施,也没有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为该中标项目提供羊只,实际上并未具体参与该项目;羊只由符瑞福负责提供,其中,中标羊只具体由符瑞福从自己的羊舍提供一部分,其余羊只由符瑞福从定安县和万宁市购买供应;金叶公司将收到的该项目货款(2204220元,整个项目2320920元,10万元的质保金未拨付)中的214万元分两次转到符瑞福个人账户(农行和工行账户),其中:第一次为2016年9月21日转给符瑞福67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10月28日转给符瑞福147万元。

金叶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构成违法转包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情形。以上有定安县监察局关于符瑞福、谢辉、符式青三人的《谈话笔录》内容和金叶公司转给符瑞福的资金业务回单、存款对账单、往来账单明细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定财采〔2017〕77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当事人昌江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违法转包扶贫物资的行为,扰乱了本次招标活动秩序,导致部分提供给扶贫户的羊只因质量问题出现意外死亡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的脱贫攻坚和损害贫困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昌江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采购金额(232092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3209.2元(2320920元×0.01=23209.2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定安县农信联社营业部

    账    号:2005097690000007。

  (二)处罚期限:自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财政厅或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安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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