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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2017〕115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08-14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财采〔2017〕1157号

 

        当事人(自然人):夏木

        单  位: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

        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89号

 

    本机关对当事人:夏木,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90315381X(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7日,当事人参与了《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GP2016-00016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的询价评审活动,当事人作为评委在评审中没有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将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海南科迪亚检验试剂有限公司评审为合格,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该项目询价文件、评审报告、专家审查表、海南科迪亚检验试剂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厅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琼财采〔2017〕994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向本厅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厅认为,当事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履行好评委职责,影响了本次项目的成交结果。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询价小组成员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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