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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财采〔2017〕217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05-04

海口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阳光益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德

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红城湖路1号港苑小区A幢1607房

 

    一、违法事实

    受采购人海口市商务局委托,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海口市3000吨蔬菜储备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HXY2016-092)。当事人海南阳光益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益民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专家评审和采购人确认,阳光益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920万元/千吨。我局在对该采购项目履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阳光益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材料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上违法事实有投标文件、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证明,调查笔录为证。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阳光益民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阳光益民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海南阳光益民实业有限公司罚款46,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受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100803463610010001

开户行名称: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处罚期限:自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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