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处〔2019〕186号
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华庭天下会所206房
法定代表人:查东州
联 系 人:葛志勇 电 话:15856778826
一、违法事实
2018年三亚市吉阳区住建局负责的《新岸湿地公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土方清运项目》(项目编号HNBYG2018-155),经本机关同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算总经额21,514,457.37元。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日委托代理机构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代理,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评审工作。该项目共有4家投标单位:海南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百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和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均为21,514,457.37元;投标文件雷同页达64页,包括目录、投标人简介、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图、工程进度计划措施和施工设备表等;且与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报告下载时间和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网站的查询时间一致。均为2018年11月23日和2018年11月23日15时37分。
本机关认为,该公司与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串通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扰乱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秩序,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7,572.29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217510010400244720000000226
(二)处罚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或三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2019年0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