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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财采决〔2018〕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2-19

三财采决〔2018〕4号 

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口双全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3-2号海市蜃楼小区1栋3单元1107房

    法定代表人:张舜

    联  系  人:张舜

    电      话:18976750643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三亚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三审移〔2017〕5号)相关情况,本机关对三亚市林业科学研究院《三亚河红树林栽植模式及其环境适应性研究》项目设备采购供应商互相串通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2016年三亚市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的《三亚河红树林栽植模式及其环境适应性研究》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YX2016-037),经本机关同意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26万元,成交金额25.6万元。该项目于2016年5月3日委托代理机构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代理,2016年6月7日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评审工作。该项目共向三家单位询价,低价者成交,并且要求被询价单位提供近期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经调查,你公司2016年并没有缴纳社保,其报价文件中的社保缴费凭证(凭证号:2016031964019261)系虚假材料。此外,被询价单位海南锐新锋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也没有缴纳社保,其报价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缴费凭证(凭证号:2016031964019261)系由你公司提供的虚假社保缴费凭证单更改制成,存在互相串通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海南锐新锋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社保缴费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扰乱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严重影响了本次项目的成交结果,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海口双全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按采购标的金额千分之十处以2,560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与三亚市财政局综合科联系,办理罚款缴纳事宜。联系电话:88869920

 

 

 

       三亚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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