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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务局-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更正公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0 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0612-1741B1990417
原公告项目名称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17-12-0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详见公告。
更正日期 2017-12-20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名称 三亚市水务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98-88678517;13136040317
采购单位地址 三亚市新风街42号水利大厦
代理机构名称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98-66789183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
项目联系人 钟工 电话 13682239986
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 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澄清问题及答复 (项目编号:0612-1741B1990417) 致各投标人: 关于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编号:0612-1741B1990417),我司对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及澄清回复如下: 澄清及答疑的内容如下: 1、P14可用性服务费与绩效挂钩10%,根据财政部92号文,要求不低于30%,请问是否进行调整? 答:本项目已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包括了原水工程和净水厂工程,原水工程采取“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服务费”的模式。可用性付费部分的10%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运营维护服务费全部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符合财办金〔2017〕92号文相关规定。 2、P16可行性缺口补助最长为运营期5年。事实上,国内主要城市的水量发展并不乐观,本项目可研采用的设计用水指标明显偏大,如果项目水量发展未达到预期达不到二期的启动条件,则社会投资人的收益将无法得到保证,是否考虑取消补助年限,并且设置最低的基本水量? 答:本项目已经设立了基本水量。 3、P12可用性服务费的税费,请明确可用性服务费适用的增值税率。 答:可用性服务费的税率根据项目运营时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确定。 4、P18关于政府专项资金或者补贴,三亚市政府已经获得的4.6亿元如用于本项目,请明确用还是不用,同时请明确此项补贴是否需要偿还? 答:题述专项资金将于项目公司设立后优先使用,具体应用方式届时请参照专项资金政府相关批文,如不需要偿还的,则相应减少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入的建设费用。 5、P25关于首期注册资本金,要求到位资金为30000万元,如果政府补贴到位,是否也要求30000万元也一次到位? 答:在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可以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但不得影响项目融资需要和建设进度要求。 6、P37关于唱标用的小信封,要求第二项法人证明书,请问外资企业是否只要证明文件,不要转公证手续? 答: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要求,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18.5要求提供文件;P37的19.1唱标信封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证明文件,不需要提供转公证手续文件。 7、P78关于项目投资业绩评分与第一次招标时有较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a、输水工程业绩有10亿元或20万吨/日、10万吨/日自来水厂项目是资格预审的准入门槛,如果资格条件作为满分条件是不合理的。供水项目有别于污水项目,取消了各种资质,如果社会投资商仅有一个工程类型/工艺类型的业绩,开展类似三亚这种大型市政供排水项目是有风险的,既往业绩是证明社会投资商综合能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b、本项目的水厂近期规模是20万吨,部分按照远期40万吨建设,而评分条件设定10万吨净水厂业绩可得到满分与项目本身也不适配,也是不合理的,投资运营本项目可能会有巨大的风险。 答:本次招标根据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做了调整。 8、施工、设计业绩:评分与第一次招标时有较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答:本次招标根据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做了调整。 9、关于原水费:原水费的结算点是否是在水源地的出口位置,请问本项目考虑多大的原水输送损耗?该损耗是否写入《原水供应协议》? 答:在水源地的出水口,但应扣除引水工程相应的损耗,具体事项在《原水供应协议》中进行约定。 10、P51(为避免废标,请务必提供本附件)。是哪个附件? 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11、P60 3.1.2项目业绩介绍——联系电话/手机。是哪一方,建设单位还是中标单位? 答:建设单位。 12、P60 备注:后附执行管理及技术人员的相应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开标是否需要提交原件审核? 答:不需要提交原件审核,提供复印件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13、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是否需要放在投标文件? 答:需要,详见第55页“2.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要求。 14、投标文件所放置的复印件,开标是否提交原件审核? 答:除招标文件有写明需要的,否则不需要提交原件审核。 15、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投标人为境外企业(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是否允许其境外银行账户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账户支付? 答: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交。如投标人为境外企业(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允许其境外银行基本账户或其境内其他账户或其境内绝对控股子公司的基本账户支付。 16、招标文件中“4.1.1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1)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联合体协议拟定。 (2)详细描述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管理层级、岗位职责、人员组成、人员培训等,同时应明确合作期拟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的编配方案。 (3)投标人应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学历、经验、资质等),并提供学历、资质证明文件。” 请问人员证明文件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还是需要提供原件备查。 答:投标人应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学历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17、若净水工程及部分原水工程分阶段完工时,是否先完成的部分可先进入运营期并收取相关运营维护费用。 答:原则上本项目的净水厂工程与原水工程同步完工并投入运营,如经政府方同意部分工程先进入运营期的,相应的运营维护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8、招标文件中“1.3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本项目拟由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股权比例5%)、PPP投资基金(股权比例20%)与社会资本方(股权比例75%)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并注册于中国海南省三亚市,项目合作期不得迁出三亚市。其中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涯水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持有项目公司5%的股权;同时,政府方将努力引入PPP投资基金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权,PPP投资基金持股作为优先股股权;各股东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若未引进中央、省市PPP产业基金,天涯水业对该部分股权具有优先认购权,若天涯水业放弃认购的,则该部分股权必须由社会资本方认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为95%。” PPP投资基金持股20%,即出资1.2亿,请明确: (1)此基金是否已经确定引入入股,如果尚未确定,天涯水业是否认购其20%股权; (2)请问该PPP投资基金的背景情况。PPP投资基金为优先股股权,请问该优先股股权指的是享有哪些优先权利? 答:PPP基金已经明确投资意向,且采取“同股同权”方式。社会资本方确认后,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PPP基金进行协商并经政府方批准后引入PPP基金。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则不引入PPP基金,天涯水业对20%的股权具有优先认购权,若天涯水业放弃认购的,则该部分股权必须由社会资本方认购。 19、招标文件中“3.2.5可行性缺口补助(2)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项目进入运营后的五年。” 请问项目5年内有运营收益保底,5年后的收益如何保证? 答:根据初步测算,项目进入运营后五年,则本项目的年平均负荷将达到80%并启动二期工程建设,届时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金额应根据二期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净水供应价格、净水供应量等因素进行重新考虑。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五年内供水水量不足80%的,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20、招标文件中 3.3.5条,关于专项资金,请明确到位情况和使用安排。 答:题述专项资金将于项目公司设立后优先使用,具体应用方式届时请参照专项资金政府相关批文。 21、是否可以提供污泥处置地点和处置单价。 答:污泥的处置点及处置方式为垃圾填埋场进行回填,运距估算<10km,处置费用约为50元/吨。 22、PPP项目协议(一)12.1.2 P为适用可用性服务费的建设用地征迁费用、原水工程中的取水工程、补水工程、输水隧洞工程、输水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即P =市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且经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本项目建设用地征迁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不计入。 提请澄清的问题如下: (1)根据招标文件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解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根据相关规范计取,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但以上公式又另行列示了建设用地征迁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该公式中是否存在重复? (2)根据招标文件对“建设用地征迁费用”的解释,原水工程和净水厂工程的建设用地征迁费用按照项目公司承担的实际发生额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并计算相应的建设期利息。故该公式的建设期利息是否包含净水厂工程征地拆迁费的建设期利息?该部分建设期利息如何与其他建设期利息区分? (3)在目前可研批复投资总额口径下,建设项目总投资(P值)的计算口径和金额不明确,建议明确。 答:(1)征地拆迁费用不重复计算。 (2)建设期利息包括净水厂工程、原水管线及配水干管工程征地拆迁费的建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通常根据资金到位时间经审计确定。 (3)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算口径和金额已在招标文件附件二可研报告中明确。 23、PPP项目协议(二)12.4.1在本项目的实际净水供应量低于约定的基本水量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最长期限不超过本项目运营期开始后五年。 提请澄清: 12.4.2(b)约定了整个运营期的基本水量,即如运营期内按照《净水供应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年度净水收入<基本水量*365*净水价时,政府将进行可行性缺口补贴,而12.4.1约定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项目进入运营后的五年,两者是否存在冲突,具体以哪条为准? 答:不矛盾。 24、PPP项目协议(三)5.3.2 前期费用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及可研、PPP招商财务顾问费及法律顾问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临时设施费(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等“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费。 提请澄清: (1)上述前期费用如何在原水工程、净水工程之间划分?是否按照建安费用比例进行划分? (2)本条列出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与可研报告中的项目有不同和漏项,如工程保险、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等,建议将本条改为“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及可研、PPP招商财务顾问费及法律顾问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临时设施费(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等“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 答: (1) 除本项目建设用地费用和其他明确用于原水工程或净水厂工程的费用外,原水工程与净水厂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照原水工程和净水厂工程的建安费用比例进行分担。如确认存在无法分割的其他费用,则归属于原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届时按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2) 请参照招标文件。 25、招标文件2.1 具体运作模式本项目原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补水工程、输水隧洞工程、输水管道工程)涉及到三亚市的水资源调配和城市供水安全,在运营期间,其中水资源调配、水库补水、农业灌溉等运营维护内容由政府统一组建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公司应当服从当地水利管理机构的管理,并按其要求提供输水隧道工程和输水管道工程的运营维护服务,政府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提请澄清: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规定,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对上报备选PPP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中明确,“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从该基本条件得知,BT模式项目不被认可为PPP模式。《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定“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应予以清退出库。 因此,本项目原水工程的运营实际由政府方负责而非项目公司实施,存在被认定为采用“建设-移交(BT)”的嫌疑,存在被清理出库的风险。建议调整原水工程的建设运营模式。 答:本项目是原水工程+净水厂工程的整体项目,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项目设施范围包括原水工程中引水隧道、支洞、输水管道和净水厂工程,与BT项目完全不同。 26、招标文件 3.3.4 项目融资 经政府方同意,本项目允许社会资本方引入投资基金,但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牵头方)需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引入投资基金不得改变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的实质控制,且社会资本方需要对项目公司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请澄清: 因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可独立承担责任,建议澄清为社会资本方需要对项目公司的承担注册资本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项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方承担项目公司连带责任,超出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范围,与行业惯例不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关于连带责任的表述是指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 27、招标文件 3.3.5项目专项资金或专项补贴 三亚市已经获得的上级专项资金4.6亿元如用于本项目的,则相应减少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入的建设费用。 提请澄清: 该类上级专项资金用于原水工程还是净水工程没有明确,无法评估项目收益。 答:题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原水工程,相应减少原水工程的建设费用。 28、招标文件 3.3.16 净水厂二期工程建设 净水厂工程分期建设,本项目仅包括净水厂一期工程,但部分构筑物、建筑物需要按照远期规模40万m³/d一次性建成。未来净水厂需要建设二期工程时,政府方将按照届时适用法律之规定,选择项目公司负责净水厂二期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相应调整净水价格,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提请澄清: 以上表述存在不由项目公司负责二期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的风险,项目一期收益较低,二期界定不明确,投资者无法获得合理回报。 答:未来净水厂需要建设二期工程时,政府方将按照届时适用法律之规定,选择项目公司负责净水厂二期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相应调整净水价格,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29、招标文件 3.3.19 项目运营期 原水工程、净水厂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成后,经三亚市水务局确认原水工程、净水厂工程同时进入运营期。 提请澄清: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原水工程以及净水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不确定性较大,导致社会投资者难以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以及获得可用性付费的时间,风险较大。 答:本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验收标准和程序执行。请参照招标文件附件法律文本相关内容。 30、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采购内容 3.3.27项目公司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但是,若涉及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由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事项,天涯水业拥有一票否决权。如社会资本方为外资企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关,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事项,天涯水业委派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 提请澄清: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则天涯水业方一票否决权范围太广,建议修改为: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天涯水业委派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否则未来可能存在以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由,干涉项目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的风险。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具体事项在合资合同中明确。 3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15.2投标保证金以电汇、银行转账提交。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交,但须满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的要求,保证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提请澄清: 因存在外汇管制等相关方面的原因,境外投资者的保证金汇款存在政策方面的障碍。建议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基本账户汇出。 答: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境外银行基本账户或其境内其他账户或境内绝对控股子公司基本账户汇出。 32、招标文件 9.10 投标文件对项目法律文件的响应 (3)对招标文件中的附件三《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协议(草案)》重要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4)对招标文件中的附件四《特许经营协议(草案)》重要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5)对招标文件中的附件五《合资合同(草案)》以及附件六《项目公司章程(草案)》重要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提请澄清: 以上重要条款是否指“3.3项目的基本边界条件”所包含的内容? 答: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3.3项目的基本边界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对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要求和条件的内容。 33、招标文件 12.5确定中标人和谈判 12.5.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条款偏差表》之外的任何意见。 提请澄清: 以上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是否指“3.3项目的基本边界条件”所包含的内容? 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标“★”的为不可谈判条件。 34、招标文件 3.2.4净水费本项目特许经营初期的净水供应价格为1.5元/m3,具体水价由项目与第三方用水企业另行协商。 提请澄清: 期初净水供应价格为1.5元/m3,具体水价由项目与第三方用水企业另行协商,目前中法水务收购净水水价1.95元/m3,该方案中水价1.5元/m3过低,未来协商水价具体较大不确定性,导致投资者无法合理确定净水价,无法合理预计项目收益。 答:本项目特许经营初期的净水供应价格充分考虑了净水厂的供水能力、三亚市中部地区未来对净水的需求情况以及项目的经营成本。 35、招标文件 三、评分细则(一)项目运营业绩 (1)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及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拥有一个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或引水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投资(包括PPP或BOT或特许经营等投资类项目)经验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提请澄清: 该项目原水工程设计规模60万吨/日,以上引水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即可加分,是否与本项目规模不匹配? (2)项目投资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或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时间为准,须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 提请澄清: 本项目运营期时间较长,对投资人的运营实力要求高,运营业绩的时间不应限定在近5年,建议修改为:投资人实际签订的运营合同早于2012年11月1日,且现今项目仍然处于运营阶段的,同样符合运营业绩要求。 答: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 同意修改为“项目投资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或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时间为准,须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如项目签订合同时间早于2012年11月1日,且该项目至今仍由投资人负责投资运营,并提供了用户证明等有效证明该项目至今仍由投资人负责投资运营的文件材料,则该项目也能满足。” 36、三亚市西水中调项目公司章程 (一)第5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第1项、第2项以及第6项至22项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其他事项需由代表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事项,天涯水业拥有一票否决权。 提请澄清: 为保障项目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为:上述股东会职权中,除公司法规定的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需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天涯水业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第6章 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出席董事会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但是,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k)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宜及本章程或合资合同规定或合资一方认为需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议的公司事宜。 提请澄清: 为保障项目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以上建议修改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出席董事会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下列事项也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k)项修改为: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宜及本章程或合资合同规定需由董事会过半数作出决议的公司事宜。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7、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 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对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持股比例未做限制,但第3.5条规定“社会资本在资格预审合格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11月10日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及财政部管网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相关负责人《<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方只承揽项目施工或设计任务、不实际出资入股。 因此,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持股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允许在投标文件中更正。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11月10日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及财政部管网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相关负责人《<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规定,明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方只承揽项目施工或设计任务、不实际出资入股,如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成员单位出资比列为0或不出资的,应该在投标文件中重新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出资比例不做限制,但必须大于0。投标文件提供的联合体协议除了上述出资比列调整外,其余内容不允许改动。 变更的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4.2条采购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社会资本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署代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金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0万元。” 现变更为4.2条招标过程的服务费“本项目PPP招商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社会资本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咨询顾问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署合同约定的服务费金额分别向咨询顾问机构支付PPP招商财务及法律顾问费105万元、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0万元。” 2、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5.3条(b)“完工日:本项目的完工日为实际工程建设完成之日,但不能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三(3)年。” 现变更为“完工日:本项目的完工日为实际工程建设完成之日,但不能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四(4)年。” 3、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4.3条约定,“如甲方提出开始建设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如履约保函未提交的,则全额提取磋商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视乙方怠工情形 ,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现变更为“如甲方提出开始建设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如履约保函未提交的,则全额提取投标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视乙方怠工情形 ,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4、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6.11.1条约定,“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本协议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如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项可以在终止后的三年内等额无息分期支付;” 现变更为“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全部的补偿金额,本协议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如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项在终止后的三年内等额无息分期支付。” 5、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一)12.1.2中的“P =市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且经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本项目建设用地征迁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不计入。” 现变更为:“P =由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且经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由项目公司承担的建设用地征迁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不计入。”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采购人:三亚市水务局 联系电话:13136040317(黎经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82239986(钟智坤) 三亚市水务局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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